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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三十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处理的新特点:
1、人们法律意识增强,医疗事故诉讼案件逐年增多
过去,医疗纠纷发生后,许多病人及家属采取一些较为冲动或激烈的方式来处理,致使纠纷不断恶化。近几年,国家实施的全民普法教育已收到明显的成效,人们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病人及家属已开始自觉地采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如向有关专家咨询、聘请律师与医疗单位进行交涉、及时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几年来,各地法院受理的医疗事故诉讼案件逐年上升。
2、新闻媒介特别关注,医疗纠纷不断见诸报刊
近年来,读者们经常可以在各类报刊或杂志上看到有关医疗事故纠纷的报导,一些影响严重的医疗事故不断被爆光,引起了社会对医疗事故问题的普遍关注。应该说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认为且亲身体会到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病人及家属希望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和同情。众所周知,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过程中,由于我国有关法规主要是从保护医疗单位利益出发的,缺少对病人权利足够的尊重和保护,因此病人及家属往往处于一种相当不利的地位。更由于病人及家属对一些医疗事故鉴定公正性的怀疑或失望,使得他们不得不求助社会舆论的力量。这确是一件令人遗憾的现象。
3、要求赔偿数额不断增高,法院逐渐采纳赔偿原则
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但是为了使生命和健康受到伤害者或其亲属在心理上得到慰藉,在物质上得到补偿,以弥补侵权行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故而法律规定了民事赔偿原则。目前,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还有许多人(主要是医务界)认为不应适用赔偿原则。但令病人及家属欣慰的是,司法界却普遍认为十年前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确定的低额“补偿”缺乏足够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不足以弥补病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一些法院已在审理中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逐渐适用民事侵权赔偿原则(注意:目前并非所有法院均如此)。与此相应,病人及家属要求的赔偿数额较之数年前已明显增高。
4、精神赔偿开始得到法院支持
在医疗事故中,受到侵害的不仅仅是病人的健康或生命,更重要的是病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创伤和沉重的精神压力。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医疗纠纷的当事人所执着追求的是并不完全是赔偿经济损失,而更多的是要求医疗单位承认其过失并赔偿其精神损失。与此同时,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过程中,也已开始考虑并支持这种合理要求。如去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某厂职工医院向一病人支付精神损失赔偿费12万元,开创了同类精神赔偿数额之最。